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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非国有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安置劳动者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财政、住建、商务、审计、质监、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可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于每年9月至10月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招用本市户籍人员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招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及其他失业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就业录用登记名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6.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名册;
  7.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册;
  8.企业开户名称和账号;
  9.其他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
  (二)评审。由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合格后在“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昆明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经市政府或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奖金。
  六、经费来源
  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第(一)(二)(三)(四)项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责任追究
  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被查实属虚假瞒报的,将追究以下责任:
  (一)全额退还奖励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利息;
  (二)取消虚假瞒报企业申请奖励资格;
  (三)骗取奖励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后,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意见》(昆通〔2009〕1号)以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276号)中对“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次性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二)本办法中“非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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