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在推进全市城镇化过程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扩大范围。严禁在批准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
(十四)严防不切实际进行大拆大建。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试点探路、循序渐进的原则,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遵循城镇发展规律,区分城镇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四退三还等不同情况,科学论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切不可不顾客观实际一刀切。要尊重农民意愿并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实际承受能力等,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的行为。
(十五)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开展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确保农民有效参与,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增减挂钩项目必须遵守“先安置、后拆迁;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项目规划、住宅设计、农田整理方案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举行公告、公示、听证、论证,凡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立项。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项目所在地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认可后,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则上建新区安置房土地要征收为国有,征收土地应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后半年内一次性申报,需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等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一致。安置房土地征为国有后,以划拨(保障性住房)或出让(限房价、竞地价、限对象)方式供应,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市发改、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安置房相关配套政策并列入年度保障计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调整中坚持“三个不变”,即社区居民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不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十六)安置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凡涉及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凡涉及农户资金、费用事项必须事先以户为单位列明清单,张榜公布,并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要件。要按照与农户签订的协议,足额补偿到位。要对增减挂钩涉及到的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督和审计,避免资金挪用、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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