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土地整理、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等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按照“居住向新型居住社区集中、工业和现代农业向新型产业园区集中、商贸及服务业向新型商贸服务区集中、有条件的农民向城镇集中”的要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优化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和定位,调整和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后原村庄占地)、空心村(村内和周边长期不用的空闲地、闲置两年以上或废弃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占地)以及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等用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六)优化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提供城乡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要加强沟通衔接,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生产、居住、生态用地,统筹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文化、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事业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和近期,又要为未来发展留足空间,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和工业上山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科学留置绿色空间,实现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和谐统一。
(七)盘活建设用地挖掘存量空间。加强计划指标台账管理,将年度计划指标的核拨、使用与土地征收和供应情况挂钩。依据上一年度土地管理的绩效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情况落实奖惩,对上一年度征地率(完成征地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达不到60%、供地率(完成供地面积与批准用地面积的比率)达不到40%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征地率和供地率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适当给予指标奖励和调剂。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采取调整区位、改变用途、等价置换、有偿收回重新出让和纳入政府储备等措施,及时予以重新利用。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八)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拓展增量空间。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为内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将云南省列为全国开展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的契机,结合全市城镇化工作,全力推进农村土地和山地综合整治工作。综合整治腾退的农村建设用地,要优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富余部分建设用地,可作为结转或周转指标安排使用,也可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公开流转,流转收益的60%应优先用于项目区拆迁、整理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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