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任职。
(二)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
(四)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的安全培训,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中班组长每年必须轮训一次。
(五)从业人员在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附件: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安全培训相关工作依据
一、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