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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产权登记,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等产生产权纠纷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上一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为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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