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调拨)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