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偿清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物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长期出借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控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反映。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用本单位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拨)、出售、置换、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