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质量、结构和分布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状况和年度财力安排情况,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没有明确有设备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和落实在系统内的调剂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级次调剂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对外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