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其报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主体是财政部门,配置方式包括购置或者调剂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为前提按标准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制定。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