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三)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