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作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二)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申请立项、过程实施和验收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厅负责)
(十三)开展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企业认定工作,引导支持环保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省环保厅负责)
二、强化自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十四)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资助优秀专利转化和产业化项目1500项以上。(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五)继续将知识产权转移情况纳入高校、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和考核内容,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六)加强软件园区建设,推动软件产业集聚发展,软件产业销售收入比2011年增长15%。(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品牌培育基地和品牌国际化工程,着力提升品牌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负责)
(十八)加快培育发展版权新兴产业。(省版权局负责)
(十九)在省环境保护重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鼓励使用企业自主创新的环保产品。(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依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广播影视后产品的开发、利用,延伸广播影视产业链。(省广电局负责)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十一)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省商务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南京海关负责)
(二十二)加强全省专利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各县(市、区)配备与专利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大项目专利审查制度,做好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省“双创”人才引进项目以及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工作,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和保护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商务厅,南京海关负责)
(二十五)将开展使用“正版正货”活动与推进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结合起来,认定一批“正版正货”试点示范创建城市。(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