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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促进农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2.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特别行动计划”。各县(市)区要组织县区级大型公益招聘会,每个乡镇(街道)必须举办一场现场招聘会,实现岗位信息进村入户,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积极组织开展返乡农民工座谈会、“创业就业之星”评选等促进农民转移就业的专项活动。
  3.加强与省内外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加快市场化运作步伐,积极开发用工信息,做好中介组织的筛选、培育、扶持、重点培育工作,扶持一批信誉好、操作规范、有竞争实力的中介组织、劳务协会和劳务经纪人,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转移中的重要作用。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把为农民转移就业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搞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法律维权等综合服务,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洽谈和用工信息交流活动。
  4.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工作的监督,督促用工单位依法用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要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使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有门、维权有路。同时,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覆盖面,确保农村劳动力转得出、稳得住。
  (五)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1.各县(市)区、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要调整成立本级促进农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统一归口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上下对应,协调一致。同时做到有专门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经费,具体负责本县(市、区)促进农民就业工作。
  2.市促进农民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关心、支持、配合农民就业工作,积极为农民就业创造条件,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农民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央就业资金及市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农民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完成引导性培训和2.5万人的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组织监管;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完成1.5万人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市政府扶贫办负责全市省级扶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组织监管;组织实施好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扶贫“阳光工程”项目和扶贫农村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加大扶贫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力度,积极争取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扶贫“阳光工程”项目资金,完成1万人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项目资金的及时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协助完成市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的审核及上报工作。市统计局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全市农民转移就业工作需要的统计监测制度,加大对农民转移培训就业统计指标的调查力度,及时提供农村劳动力从业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工资性收入信息情况,为做好全市农民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支持和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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