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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建设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单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二)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三)墓区内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乔木或者道路隔开,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四)墓与墓之间的灌木隔离宽度不得低于40厘米,墓前通道宽度不得低于80厘米,墓后绿化区宽度不得低于60厘米;
  (五)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其中乔木种植率不得低于80%;
  (六)墓区道路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
  (七)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齐全。
  农村公益性公墓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改、住建、滇管、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墓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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