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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3.对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补贴比例分别为20%、30%、50%;对省属企业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10%,省级财政补贴50%。
  4.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为:苏南20%,苏中30%,苏北50%;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适时调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励政策;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地要加强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动,主动开展农民需求旺而风险相对较大的农业保险险种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内部“以险养险”制度,不断扩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业参保品种)。2012年,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6%以上。
  3.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承办保险公司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4.继续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认真组织船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严禁各地政府以保险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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