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全面落实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前期工作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继续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2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市、区)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原则上1个县(市、区)只能选择1家承办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宜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承办保险公司的,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参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全省范围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
(二)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力度。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补贴比例分别为10%、20%、30%,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对省属企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