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应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4、对于已立案但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作拒赔处理。
(二)所有注销、零赔付结案及拒赔案件,必须在具备下列材料后方可进行:
1、对于客户报错案和重复报案的,必须有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
2、对于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的,需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对方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客户书面声明材料。
4、对于无事故责任且不需赔付的,需客户已提交的标的无责事故认定书或与客户确认无责放弃索赔的电话录音。
5、对于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需理赔人员的书面说明材料。
6、对于拒赔案件,需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重开案件的管理,杜绝随意重开案件。原则上,案件只能由于与客户相关的外部因素才能进行重开,包括诉讼、后续治疗、客户追加索赔等,且重开时必须有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总公司审批或授权后方可进行。满足重开条件的案件应在原案件下以多次赔付的方式进行,不得以新立案件号方式处理,同时各公司应记录并保存重开案件的案件清单。
四、规范案件调查行为
(一)各公司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开展的案件调查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要求,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各公司不得因开展案件调查行为而违反《
保险法》第
二十三条对理赔时效的有关规定。对于调查案件,必须在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三十日内作出责任核定。
(三)各公司原则上应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行为,与其签订委托调查协议,并加强调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以外其他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行为的,各公司应保证该机构具有合法资质,并将有关情况向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