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不得以资料不全为由拒收客户递交的理赔资料。
(四)理赔资料虽不齐全,但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保险事故部分损失金额的,各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已确定损失金额先行赔付;待理赔资料齐全后,各公司根据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支付相应差额。
(五)保险公司委托外部合作单位代收理赔资料的,应与外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要求外部合作单位现场出具理赔资料接收回执。同时应建立理赔资料收集、交接登记台账,防止客户索赔资料延误上交、丢失等情况发生。
(六)各公司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递交理赔资料提醒服务。
二、建立完善理赔回访制度
(一)报案回访。客户出险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各公司应通过短信、电话或面见方式与被保险人或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至少告知如下事项:
1、查勘调度安排情况
2、理赔处理流程
3、理赔所需相关资料
4、保费浮动提醒
(二)支付回访。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各公司应对被保险人进行短信或电话回访。回访覆盖率不得低于公司已决案件量的50%,回访成功率不得低于80%。回访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赔款领取情况
2、理赔服务满意度调查
(三)投诉回访。对于客户投诉案件,各公司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进行短信或电话回访。原则上回访覆盖率要达到100%。回访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投诉是否已妥善处理
2、客户满意度调查
(四)各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台账或留存回访电话录音。回访记录应妥善保存,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加强注销、拒赔、零赔付结案及重开案件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报案注销、立案注销、零赔付结案和拒赔案件管理,做到案件处理规范化。
1、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等已报案但未立案案件,应作报案注销处理。
2、对于客户报错案、客户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已立案案件,应作立案注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