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教办发〔2012〕58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今年初,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印发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要求各地按照2010年印发的《
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要求,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随着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一些地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呈现出蔓延势态,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创设我区义务教育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加大查处择校乱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中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分招”比例,加大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力度,强化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监管责任。
二、工作目标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严格管理,2015年以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内要减少到10%以下;从2013年开始,提高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力争实现教育部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