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近五年,学校教师每学期教学时数不少于128节;学校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每学期教学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领导近五年必须一直担任教学工作,且至少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研室、电教馆教师必须有在中小学任教十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近五年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不少于4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学校专任教师每学期承担校级以上观摩课、示范课、研究课不少于1次,且近五年,承担盟市级以上公开课2次以上。兼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研室、电教馆教师,近五年承担旗县级以上专题讲座、教材培训、公开课、示范课等,每学期不少于4次。
6、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五年来,写出了具有较高水平和一定的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教材(指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2篇以上。其中,教研室、电教馆教师应有与所教学科相关的论文、论著、教材(指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等5篇以上。以上论文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论著必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完成,教材必须是直接参编章节;论著、教材必须是公开发表在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上。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7、具有指导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培训教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近五年,培养青年教师不少于2人。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上报。
1、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起诉的;
2、违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的;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的;
4、以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表达诉求,擅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延误教育教学工作,损害学生正常受教育权利的;
5、以盈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本校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变相要求或暗示学生购买各种复习资料、文具用品;责令学生家长办私事的。
6、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召开会议,传达自治区文件精神,必须保证广大教师对评选的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及要求有比较详细的了解。
2、在教师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由申请人述职或进行参评演讲,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意测评(测评项目详见附表)。民意测评情况要当场公开唱票,统计结果。民意测评结果,赞成票未超过2/3的,不能列为候选人。师德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学校根据民意测评结果,评选条件,充分酝酿,提出推荐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意的参评人员上报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初选名单,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特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推荐考评小组,对旗县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必须核实申报人员身份,行政人员、教学研究人员及电化教育人员不得突破比例)。
3、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议组,对盟市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评审。评审采取公开教学、说课、材料评议等多种形式。在评审基础上,由专家组集体投票确定通过人选。
4、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级教师人选,要在内蒙古教育网(www.nmgov.edu.cn)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及时调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将取消资格。(空出名额不再递补)公式无异议的,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五、报送材料要求
各盟市务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一)盟市需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