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教人字〔2012〕30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局,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师德好、业务精、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内评选我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人数
1、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内教师管发[1999]11号)精神,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从事专职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目前仍担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2、今年我区拟评选特级教师1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坚持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参评人员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公示,充分扩大和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特级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特别优秀的成员,在教师队伍中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推荐特级教师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3、坚持重点推荐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原则。要打破论资排辈观念,重点把优秀的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推荐选拔上来。原则上45岁左右的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40%。从严控制男满55岁、女满50岁以上的教师;在编不在岗人员、长期借调人员、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均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4、坚持学科间、城乡间、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之间、各级各类学校间保持适当比例的原则。要注意选拔推荐基层学校的优秀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要注意推荐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民族学校教师和积极参加城镇学校支援农村教育的支教人员;要严格控制推荐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行政管理人员,其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总人数的10%。要适当控制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其他教育机构的人员,其推荐的比例不得超过推荐总人数的10%。
5、坚持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原则。推荐特级教师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多数群众不认可的,坚决不能上报。
三、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2、具有《
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其中45岁及以下的小学和40岁及以下的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应与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学高级教师或中等师范学校高级讲师职务五年以上。以上规定的学历均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3、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与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对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把握清晰、准确,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比较精湛的教学艺术,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在当地有突出的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4、注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成绩显著;近10年,曾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