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六、妥善、高效解决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或提交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七、发挥市、区两级政府政策联动效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自行制定支持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力度。
八、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比选机制。企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或借壳重组建议书,自主选择聘用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上市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准备上市和上市以后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业务。市上市办联合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为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搭建对接平台,多方位推行比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