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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适用以下政策。
  一、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奖励范围。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奖励资金增加到300万元。
  对于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奖励300万元。
  对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二、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市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优先认定后备企业。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产权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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