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脱硫脱硝电价管理。强化脱硫设施在线监测,严格脱硫考核,力争电力行业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煤电厂和热电企业,及时扣减脱硫电价。参照脱硫电价设计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和实施脱硝电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投资政策
优化投资结构,以有效投资引导能源结构调整。坚持对内对外开放,严格项目管理,推进重大项目,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能源发展。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发挥大型企业支撑作用。充分认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宗基础性能源对稳定能源供应的关键性作用,继续坚持和实行对企业规模大、资源获取能力强的国内外大型能源企业开放政策,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徐矿、国信等有实力的企业,采取参股、并购等方式开展省外、境外能源投资和开发,加快“走出去”步伐,获取稳定的能源资源和开发权益。
发挥非国有投资促进作用。充分认识民资、外资投资发展能源的积极性,规范设置公开透明、同等对待的投资准入门槛,积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能源装备发展;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特别是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备、零售设施及储备网络建设和营运。
(二)完善能源投资管理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根据投资管理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能源领域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实行“先规划、后项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通过规划与项目的相互结合和有机统一,促进规划实施,推进项目建设。
完善前期工作规则。根据煤炭、电力、电网、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产业准入门槛、管理方式、外部条件等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分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项目前期工作规则,指导和推进能源项目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高前期工作水平。
改进项目过程管理。按照产业政策,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对政府投资的能源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实行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论证、项目公示等制度。对能源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纳入规划的重大能源项目,试行新开工报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全过程”跟踪,掌握实施进展,评价投资效果,防止违规建设。
(三)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科学选择重点项目。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以及煤炭、电力、电网、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规划,统筹考虑项目投资规模、影响大小、重要程度以及地区分布,逐年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并公开发布。
协调推进重点项目。省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江苏省重点能源项目跟踪服务规则》,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会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海洋、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前期推进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节 财税金融政策
围绕增加能源供给,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布局,促进能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自主创新,发展能源装备,调整和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一)财税政策
实行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秸秆发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增值税25%地方部分增量“省级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实行新办火电厂增值税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区别返还”政策,支持燃煤电厂布局调整。将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平台、人才引进项目纳入地方各级各类科技专项资金,并给予重点支持,促进能源装备发展。在实行节能灯、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同时,根据财力可能,逐步扩大补贴范围,促进节能和新能源产品应用。
(二)金融政策
创新合作方式。深化银企合作,鼓励能源企业与银行加强沟通,开展贷款融资、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发行;支持企业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合作,开展证券发行、委托贷款、资金信托计划等融资业务。深化政银合作,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与金融主管机关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共同组织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活动,协调解决融资难题。创新融资方式。稳定间接融资支撑力度,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继续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贷前调查、贷款评审、贷款发放,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利率优惠;增强直接融资补充能力,积极引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加大对新能源利用和能源装备研发制造的投资力度,支持和促进高技术、高成长性新能源企业更多地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提升发展平台。
第三节 价格政策
稳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建立更加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外部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一)实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
按照《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和《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等相关规定,继续足额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秸秆发电、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给予补贴,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实行推动脱硫脱硝的电价政策
根据实施“蓝天工程”、推进大气污染物减排的要求,对安装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达到脱硫效果的燃煤机组包括自备火电厂、热电厂,继续执行脱硫电价政策。探索和实施脱硝补贴政策,促进电力行业清洁生产。
(三)实行引导居民节约用电的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兼顾地方实际,把电量阶梯电价与峰谷分时电价结合起来,适时推出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既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用电需要,又满足削峰填谷的需要。
(四)实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电价政策
按照产业政策和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逐步提高差别电价幅度。对超过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第四节 土地环保政策
通过规划、政策相互衔接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促进能源发展、用地节约和环境改善。
(一)加强规划衔接
能源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交通、水利规划等相互衔接,促进能源项目科学布局,顺利落地。
(二)加强用地用海预审和环评审批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环评审批制度,对未经用地用海预审或者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土地、海洋、环保部门加快能源项目特别是省重点能源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环评审批进度,提高服务效率。
(三)实行土地“点供”和排污总量统筹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适时修订和完善《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点供计划条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针对能源行业结构性减排潜力越来越小的客观实际,地区之间污染物排放基数不同对调整能源布局产生的客观制约,环保部门加强排污总量统筹,支持能源发展和布局调整。
第五节 组织协调机制
全面落实机构改革方案,改革机构设置,加强能源工作组织领导,形成分工合理、运行协调的组织协调机制。
(一)加强能源行业管理
积极探索创新能源管理方式,以规划、政策、标准、项目管理和运行管理等为重点,加强对能源行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不断改善行业管理体制,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加强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和落实工作,发挥政策促进作用。加强标准研究和推行工作,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和推进实施工作,适时出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管理规范,把管理和服务更好地统一起来,通过项目促进规划实施,促进行业发展。建立和完善能源预警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及时跟踪监督能源运行态势,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深化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指导和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加强重点领域专题协调
省能源局根据省能源领导小组、新能源暨光伏产业推进协调小组、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托3个小组形成的机制,会同有关部门专题协调重点领域相关事项。省能源局要协同统计、农林等部门和单位,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加强能源统计,形成更加统一、完整、准确、及时的能源信息平台。
第六节 监督评估机制
根据规划实施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组织规划评估和规划修订,促进规划实施。
(一)开展中期评估
2013年,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查找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二)健全调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