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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的若干意见


  (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规定向机关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采纳。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未被行政机关采纳,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要严格规范罚没款执行程序,在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并送达当事人之前,不得要求当事人缴纳罚没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五、严格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一)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印发了《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233号),对《现场笔录》等8种文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等6种文书。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办案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都必须使用新修订和新制定文书。各单位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解新修订和新制定文书的内容,掌握制作要领,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规范运用。各单位要及时将停止使用的旧文书收回,同时将新文书发放到执法一线。

  (二)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新制定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文书。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办案机关要建立结案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结案报告制度对于监督案件查办,规范办案行为的作用。要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办案机构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特别是罚没款执行及查封扣押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情况填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过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归卷入档。

  六、加强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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