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程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将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7.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要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8.严格领导干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和科学民主决策规则作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行为,以及因推行依法行政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助推立法立规,加强制度建设,为加快建设安徽法治工商提供保障
9.促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统筹安排,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对社会关注、执法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立规项目,积极协调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工作。
1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