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考核要求,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三)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落实和完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科技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合同2014年年底前免征印花税。2013年年底前,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损失。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省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奖补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继续通过财政贴息、给予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科技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助。适当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加大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九、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搞好信贷资金流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坚决抑制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现象,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和自我循环。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建立层次清晰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发挥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有针对性地加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严格遵守金融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和教育。采取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中介服务等创新举措,逐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的全面监测及有效监管,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在处置抵贷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深入开展“诚信江苏”和“金融生态县(市)”建设,培养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业加快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