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融资性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行为。扩大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入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增强各级再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扩大再担保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覆盖面。
(二)改善和深化保险服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不断提高高效农业保险比重。加强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科技保险服务中心,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分散文化产业项目运作风险。
(三)发挥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积极吸引和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和大型龙头企业项目。引导和鼓励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在投融资功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
(一)加快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重点在苏北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强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乡镇覆盖面。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进行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产品多样化程度和金融服务个性化水平。要注重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两项资金”占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托理财、内保外贷等方式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拓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行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探索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综合化金融服务模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八、强化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引导支持
(一)提高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使用的针对性。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投放。科学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确保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与实体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