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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

  四、努力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企业融资成本
  (一)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倡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30%以内。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要求,合理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借贷成本。
  (二)改进为企业的金融增值服务。深入开展工业企业融资洽谈活动,创新活动方式,搭建零距离对接、高效率洽谈、低成本融资的合作平台。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派遣金融顾问,通过“量身定做”、“贴身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各金融机构不得收取服务费而不提供、少提供相应服务,不得以“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为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五、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充分发挥股票期货市场作用。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增长,推动其尽快上市;支持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力争“十二五”末全省境内外上市企业总数达到500家,比“十一五”末新增200家。支持南京、苏州、无锡3个国家级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引导省内其他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做好与新三板的对接。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功能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二)扩大直接债务工具融资规模。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组织重大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生态环境等重点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完善和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机制,增加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结构化债券融资等品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
  (三)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积极有序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引进海内外创业资本,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省辖市、省级以上高新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探索建立科技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场外市场建设,改善企业股权融资环境。
  六、积极发挥担保和保险业的支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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