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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

  二、不断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保障重点骨干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按照“一企一策”的思路,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骨干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保障;对在行业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但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和财务风险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财务重组、组建银团贷款等方式,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化解风险。
  (二)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广“阳光信贷”工程,增进基层银行与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的互信互动。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三)落实对外贸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办好出口买方、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并充分运用内保外贷、开具出口信用证、出口保函等方式,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出口形势较为严峻的电子信息、光伏、船舶、纺织服装等行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争抓订单。要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满足率。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根据外贸企业需求提高结售汇制度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改进预收货款结汇制度,有序扩大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覆盖范围。
  三、着力解决重点项目的资金供需矛盾
  (一)强化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保障。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对条件成熟又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新开工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新开工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200个重大投资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接,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加大对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跟踪推进省转型发展汇报会签约项目和各市金融工作汇报会签约项目的落实情况,加快办理审贷手续,保证签约贷款及时到位。围绕沿海开发5年推进计划,加大对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以及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妥善处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问题。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融资平台贷款处置原则,不搞“急刹车”、“一刀切”。在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项目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在符合政策投向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给予融资平台项目信贷支持,优先保证续建、在建融资平台项目特别是省级融资平台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推广融资平台债务处置成功经验,通过项目增信、组建银团贷款、按照工程建设周期确定贷款期限等方式,稳定贷款存量,合理安排增量。
  (三)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透明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对于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资产负债率合理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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