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2〕38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精神,现就核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印制
《资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统一印制。
二、发证对象
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合格人员。
三、核发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中央在川和省直各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及全省参加技师考评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本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初级、中级、高级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核发程序
(一)证书申领
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实际合格人数填写《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附件1),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证书领取
申请审核批准后,各市(州)、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持《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发放单》(附件2)领取空白证书。
(三)证书填写
《资格证书》由拟办证人所在单位负责填写。证书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体规范,颜色为蓝色或黑色,不得涂改;证书须贴二寸近期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工种栏的填写统一规范到原人事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规定的名称;发证日期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准时间;证书所需填写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四)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范格式(附件3)。市(州)各单位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编号说明的要求和规定的代号统一编号,中央在川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