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完善投资政策。赋予示范区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按照《方案》要求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开展前期工作;对需上报国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审核上报。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编制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的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相关支持政策。对示范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审批核准及投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十一)完善土地和海域政策。在编制下达土地和海域利用年度计划时,考虑示范区建设需求,给予倾斜支持,保障港口集疏运体系等重点工程建设。对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安排土地及海域计划指标。对符合向省申请点供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由省优先安排土地和海域计划指标。对示范区港口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对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省级部分全额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对示范区沿海滩涂匡围予以补助,滩涂围垦阶段用电享受农业电价政策。对使用滩涂围垦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依法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十二)完善开放政策。以连云港综合保税港区建设为龙头,完善与周边地区和内陆腹地的保税物流体系,加快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国际中转、集装箱拆拼箱等现代物流业务,提升保税货物在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流转速度。积极争取开放徐圩港区、赣榆港区口岸,支持连云港申请恢复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加快提升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水平。积极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积极推进中日(连云港)生态科技产业园建设。支持连云港发展国际服务外包,扶持离岸和面向中西部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建立陇海兰新铁路运输协调机制,推动开通郑州至连云港港双层集装箱“五定”班列。鼓励苏北5市货源更多利用连云港口岸。积极引进世界知名企业在示范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产业基地。鼓励在华外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以合资、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区内企业改造。
(二十三)完善金融政策。加快连云港金融创新区建设,指导和支持示范区在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创新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早日将连云港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积极支持示范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示范区的投资力度。省沿海产业投资基金,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示范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和担保风险基金,并给予政策扶持。支持符合上市发行条件的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在连云港设立二级分行,争取设立江苏沿海发展银行并将总部落户在示范区。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积极发展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各种类型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进行改革试验。探索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积极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
七、强化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