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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五、创新合作体制机制
  (十五)创新建设管理机制。鼓励示范区与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政府等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园区。鼓励示范区划出一定区域,给予优惠政策,由中西部地区按照统一规划,自主负责建设“区中区”、“园中园”,形成共建共享、合作开发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同时,鼓励并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合作共建。
  (十六)创新收益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产业跨行政区转移的利益共享机制。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收益以及共建园区合作共建期间引进项目的收益,由合作各方分享,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合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分成。对总投资5亿美元或30亿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允许双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确定利益分成比例。
  (十七)创新科技合作机制。大力推进陆桥沿线地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导陆桥科技创新要素打破行政限制,向优势领域、优势行业集中。充分发挥陆桥沿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及创新载体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连云港清洁能源创新园区建设,以绿色、低碳产业循环发展之路,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共建的体制机制。
  (十八)创新环境管理机制。着眼生态示范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工艺技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方案,探索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加快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统筹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的排污指标。强化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强化污染综合整治,探索建立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中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完善财政政策。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投入力度。省财政在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徐圩新区内重要基础设施、东中西重大合作项目、服务平台建设及贷款贴息和连云港港航线补贴等补助。具体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由连云港市按年度集中上报省财政厅。对徐圩先导区2012年起新投产的工业企业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省集中部分,在2015年前由省财政全额返还给连云港市;省沿海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支持沿海开发的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财政对我省范围内新设立、位于连云港的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连云港新设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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