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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654号 )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施行查处督办制度,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要求,准确、及时将事故上报。我厅将对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办的事项施行查处督办。

  二、明确事故查处督办职责。根据《暂行办法》,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我厅接到督办通知书后,将组织和督促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一般事故的查处由我厅负责督办,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时完成督办事项。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直接监管的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承担督办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对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三、启动事故查处督办程序。我厅收到事故快报等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事故查处督办程序,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贵州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概况、督办事项、落实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办理时限、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等。同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查处督办信息,对事故查处实施动态督办,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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