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预缴专项基金返还结算的通知
(黔建墙革通〔2011〕66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2007年以来,按《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文件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开征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更好地发挥专项基金对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调控作用,针对各地在征收、返还与结算预缴基金过程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基金管理文件精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成立预缴基金专用账户,预缴、返还结算均在此账户进行。专项基金形成后,须缴入同级国库。
二、工业建筑预缴专项基金按文件规定一次性返还结算。民用建筑(居住、公共建筑)预缴专项基金按两次进行返还,前70%的预缴基金根据工程所用墙材是否具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和基金管理文件相关条款返还。剩余30%的预缴基金按签章完整的《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附件)进行返还结算。签章完整的《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等同《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三、工业建筑附属办公用房预缴专项基金按民用建筑与主体工业厂房分开返还结算。使用小部分砖围护的主体钢结构工业厂房按围护面积比例分开进行返还结算,钢结构部分全额返还。同样的原则适用于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