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指南》的要求:
系统对接要求:县级政府部门尚未建立业务应用系统的,应依托县级平台实现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已建业务应用系统且符合县级平台技术和功能要求的,应与县级平台实现对接。部门业务应用系统通过县级平台提供的标准Web Service服务接口实现对接,将事项办理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数据主动推送至县级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统一管理和电子监察。
4.电子监察应用系统设计。按照《实施指南》中的关于系统功能、监察预警设置、监察规则库及业务库等相关要求,提出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完善方案。
(1)完善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功能。
《实施指南》的要求:
Ⅰ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功能要求: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所有行政职权及便民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全业务、全覆盖监察监控。
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时效、即时性进行监察。
提供对所有事项办理过程的完整还原功能。
实现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等情形的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和报警。
提供对电话、现场及网上投诉件的处理、跟踪、反馈等功能。
实现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的督查督办处理、跟踪及反馈。
实现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以及事项不同环节、不同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
提供电子监察规则的设定和管理功能。
Ⅱ监察预警设置:在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中设定时效、内容、流程、收费等监察监控点的自动判断条件,并对确定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重点标识;依据制定的监察规则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确定各类异常或疑似异常情况自动预警的内容和方式。
(2)建立监察规则和监察业务数据库。
《实施指南》的要求:
Ⅰ监察规则信息库及信息项: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规则信息库,储存监察规则信息,由监察部门对规则内容进行维护和管理。监察规则信息项包括监察规则类型、监察规则描述、监察监控参数等。
Ⅱ监察业务信息库及信息项:由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基于县级平台通过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形成监察业务信息库,储存监察部门在电子监察工作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维护和管理。监察业务信息项包括监察部门、被督办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编码、监察监控人员、督办发起时间、督办结束时间、督办状态、督办结果等。
5.平台管理系统设计。建立统一的平台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管理、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按照《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提出平台管理系统完善方案。
《实施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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