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林地和林木管理
第三章 森林和林木保护
第四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森林、林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城区内按照《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