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埠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时,应先在“网上办事大厅”填报“外地企业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申请,并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编号原件提交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网上确认。外埠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起重机械应按《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等手续。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定期公示取得“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的名单,并加强对取得“资信等级证书”租赁企业的日常动态管理。资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五、本市和外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的起重机械在办理安装告知备案时,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查看租赁企业的“资信等级证书”。对于自购起重机械用于内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业,可以不查看“资信等级证书”。
六、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用于内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应设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安装拆卸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在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拆卸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域,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顶升作业时严禁非拆装作业人员停留在顶升平台上。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审核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严格审核拆装单位制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