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2〕1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6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强化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和整机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在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填报“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注销”申请,提交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将登记编号原件交回颁发登记编号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后,应当收回其登记编号原件。
起重机械在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后,现产权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相关资料,并核对该过户起重机械的原登记编号或原始购买合同及发票,提供资料齐全的,颁发新登记编号;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对于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在全市进行通报,记入不良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