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2年5月10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1、《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矿。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理。”
2、《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