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饲草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八)培育和扶持饲草料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对饲草料产品相对集中的优势产业地区现有饲草料企业重组优化、整合资源,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饲草料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中小型企业共同发展,专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及种养大户为补充的饲草料生产加工格局。重点在东部和环湖地区培育、扶持饲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牧区和青南地区培育一批饲草料专业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同时,支持饲草料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提高企业生产、加工、收获、贮藏等机械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打造品牌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九)积极完善饲草料产业经营机制。要引导龙头企业、专业经济组织、种养大户,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采取土地、草原流转方式,大力开展饲草料种植,推进饲草料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牧区圈窝种草由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将一家一户农牧民组织起来,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种植、统一收获、统一服务,确保种植效果。各地集中种植的饲草基地,由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建设,采取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牧户的经营模式,由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牧户签订产销合同,稳定产销关系,实行订单生产,把千家万户的饲草生产与大市场联结起来,建立区域性的市场体系。鼓励企业和专业经济组织大力开展牧草良种繁育和饲草料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鼓励、支持企业与农牧民经济合作社、规模化养殖场联合开拓市场,提高饲草料商品率,形成政策推动、市场带动、产业拉动、利益驱动的运行机制。

  (十)建立和完善抗灾保畜保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省、州、县及牧户四级防灾抗灾减灾体系。省级以饲草料龙头企业为主,生产加工贮备饲草料;州级以玛沁、称多、泽库等县为中心地带,建立跨地区的防灾减灾饲草料应急贮备库;县级以万亩、千亩、百亩饲草料基地为依托,建立稳定的饲草生产、加工贮备站(点);以牧户为单元贮备抗灾饲草料。省、州、县三级饲草料贮备体系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企业具体负责,平时由企业组织饲草料生产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灾害发生时,作为政府的应急救灾饲草料贮备,及时向灾区调运饲草料,并补贴抗灾饲草料运费和管理费用。

  (十一)加快牧草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在巩固现有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气候、土壤条件推广应用产出率高、效益好、适宜当地种植的优良牧草品种,进一步扩大牧草良种繁殖规模,重点在东部农区建设一年生禾、豆牧草种子基地10万亩;在环湖及柴达木盆地建设多年生禾、豆牧草种子基地15万亩。鼓励和支持科研育种单位和企业联合开展种子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扩繁和推广适宜不同地区种植的新品种,打造优良牧草品种品牌,逐步实现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牧草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种子专业化生产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牧草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统供率达到80%以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