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三、严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非食品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超过保持期或者腐败变质等的食品及原料制作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和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