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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评

  各级医疗机构重点对药品购销存进行全面自查,要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自查自评评分细则》(附件1),重点开展对药品储存和保管等环节的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需要冷藏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储存环节的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三)认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各州、地、市局要组织力量,重点对辖区内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进行全面检查,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要按照《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现场检查要点》(附件2),重点开展对药品采购、养护和保管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检查工作由各州(地、市)结合实际制定,按照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以及“规范药房”活动的相关要求继续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各地要通过开展座谈会、现场工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树立辖区内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好的典型,组织医疗机构分管院领导、药剂科主任等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提高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水平。

  (四)强化督查工作

  省局将对各州、地、市局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各州、地、市局对医疗机构检查情况、医疗机构被责令整改后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行动从2012年2月开始,2012年10月份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2年2月至3月)。各州、地、市局要将开展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监督检查工作及时通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2年4月至8月)。各州、地、市局开展对辖区内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存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查阶段(2010年9月至10月)。省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检查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州、地、市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检查的重点环节,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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