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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点心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等场所。保持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完善五防措施,并确保餐饮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有记录。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七、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食品原料进货质量关。
  八、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购进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九、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自觉制作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提高餐饮企业的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重视并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承诺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餐饮服务单位承诺书签订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餐饮服务单位

形态

餐饮服务单位

备  注

市(地、州)

总  计

有   证

取 缔

签 订

取 缔

 

A级店

B级店

C级店

集体配送单位

 

 

 

 

 

 

 

中央厨房

 

 

 

 

 

 

 

 

餐饮业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小餐饮店(小吃部)

 

 

 

 

 

 

 

饮品店

 

 

 

 

 

 

 

快餐店

 

 

 

 

 

 

 

工地食堂

 

 

 

 

 

 

 

院校

食堂

300人以上

 

 

 

 

 

 

 

300人以下

 

 

 

 

 

 

 

幼托食堂

 

 

 

 

 

 

 

职工

食堂

500人以上

 

 

 

 

 

 

 

5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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