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阶段工作的检查验收(2014年2月底前)。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第一阶段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六)开展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底前)。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部署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组织产煤市政府编制2013至2015年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兼并重组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
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将原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更名为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管局。省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按兼并重组工作分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尚未开发的新矿区(含新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老矿区),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采矿权。对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新增资源经评估后,可划入整合。
(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3个以上且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优先核准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支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和采掘机械化改造,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四)加大政策约束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在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政策约束机制,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未按期完成兼并重组或关闭任务的产煤市,暂停其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技术改造项目的煤矿,暂停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暂停采矿许可证延续、扩界等事宜,必要时,实施停产(建)整顿,停止火工品、煤炭准运凭证和电力供应。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级别提升,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采掘机械化水平,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程序,坚持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保护煤矿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区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