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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方案制定阶段(2012年6月至7月)。各产煤市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科学编制市、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组织机构名单,辖区内煤矿企业总体情况(附煤矿企业分布图),第一阶段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被兼并或关闭的煤矿企业名称、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的名称、规模、包含矿井个数、基本情况等,并提出兼并重组及煤矿关闭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期限要求和具体措施。
  各产煤市要于2012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7月底前分别报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跨市兼并重组,纳入兼并重组主体矿所在市编制实施方案;涉及省属煤矿与地方煤矿之间兼并重组的,应纳入所在市编制实施方案。
  (三)实施方案批复(2012年8月至10月)。省煤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各地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煤管局批复,批复文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煤炭行业协会承办实施方案专家审查工作。
  (四)第一阶段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实施(2013年12月底前)。
  1.媒体公告(2012年9月底前)。各产煤市政府根据省煤管局批复的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及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兼并主体煤矿企业和被兼并煤矿企业以及关闭矿井名单。
  2.作出兼并重组决定(2012年11月底前)。各产煤市政府根据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媒体公告情况,作出兼并重组决定,明确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对象,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度时限、工作要求,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实施兼并重组工作。
  3.煤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2013年1月底前)。兼并重组主体与被兼并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兼并重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4.相关证照变更(2013年12月底前)。兼并重组主体负责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变更或重新核发手续。被兼并对象可沿用批准的主体企业名称,也可与兼并主体依法共同注册组建新的公司。
  5.工作总结(2013年12月底前)。各产煤市要对本辖区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经产煤市政府同意后,分别报省煤管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煤监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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