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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煤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步伐,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合理开发利用剩余煤炭资源,做大做强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逐步减少煤矿企业个数,全面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以资源为依托,以产权为纽带,采取兼并重组、资源合并、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实现煤矿企业规模提升、数量减少,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后产能淘汰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支持小煤矿通过采煤工艺改革、机械化装备升级、生产系统调整等,提高矿井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坚决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资源枯竭浪费、灾害严重、采掘工艺落后的煤矿。彻底取缔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未按规定申请技术改造立项或者已批准立项但不能按相关要求实施技术改造的小煤矿。新建矿井生产规模最小为30万吨/年。
  (三)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地区煤炭资源条件和煤炭工业发展情况,结合“十二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矿区总体规划,按照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整顿关闭、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编制产煤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支持组建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支持跨市、县(市、区)重组煤矿企业,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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