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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目标
  从2012年起,在全省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由政府行政执法排查隐患为主向企业日常管理排查隐患为主转变,由治标的隐患排查向治本的隐患排查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逐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掌握企业底数,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摸清本地区全部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企业底数,根据企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条件,建立监管监察对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基础数据库,掌握安全生产状况,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依据。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使企业和职工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按照标准和规定及时主动自查自报安全隐患,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形成既有侧重又统一衔接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利用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晰安全监管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和细化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管什么,怎么管”。一是要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综合安全监管职责。二是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没有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对有关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安全隐患的监管职责。
  (五)明确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特点进行分类分级,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探索建立有重点有区别的“按类分级、依级监管”模式,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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