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发现的被认定为擅自改装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所有者实施处罚。对汽车生产、改装企业涉及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非法改装企业属外省的,应当抄告所属地工商部门。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一律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没收并销毁。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可解体货物运输车辆审批监管,确保公路畅通安全。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必须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服从监督检查和指挥疏导。对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要认真勘测其已经行驶的公路及沿途桥梁,确认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一年内不予受理和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治超工作是关系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超工作开展。
1.交通部门负责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开展超限超载车辆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建立并落实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信息抄告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营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等违法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非法改装车辆、拼装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工商部门负责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
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车辆生产的一致性检查,对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生产的车辆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召回超标车辆;对车辆生产企业的违规生产行为,特别是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严肃处理。
5.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的舆论监督,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及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对治超工作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