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大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工作力度。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的要求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明确监管范围、执法权限、办案流程和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案卷。
2.要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坚持长期开展治超路面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对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绕行现象严重的区域和路段,组织开展必要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异地执法监管。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依托在入口、出口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实施路面执法外,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开展流动稽查。
3.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公路网的重要节点和货物运输的主要通道设置公路超限监测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必要的不停车检测和自动报警拦截系统,逐步实现与全国治超监控系统联网,不断优化和完善固定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执法场所、设施和监管网络。新建改建公路时,对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费用由治超工作经费列支。
4.对超限超载车辆应当经过检测后方可认定。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利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对拒绝接受检查、车辆妨碍交通安全的,依法由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现场或者拖至超限检测站实施检测。
5.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县级交通部门或者乡级政府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规范和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有效防止和消除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损坏路产或造成不安全因素,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6.通过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重标志和采取适当的交通管制措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技术状况鉴定为四类和五类的危桥。对需要封闭的危桥要确定绕行线路或者修建临时道路,及时组织实施危桥改造。
7.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警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军警单位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对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和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整改等措施。
1.要严查在公路上擅自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就近停放,就近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经复检确认其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已经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继续行驶的车辆,经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的,认定为再次违法,要依法再次实施超限超载货物卸载分装和处罚。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危险化学品、家电、汽车等贵重、精密、易碎货物和海关、商检等部门监管货物,以及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等超限超载车辆,在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分装,但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必须对驾驶人提出警告,登记其违法行为并抄告车辆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还应抄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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