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防止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超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完善车辆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1.各级政府要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源头治理任务目标和监管责任,正确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选择合法合规运输车辆依法装载、规范运输,形成政府主抓、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道路运输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要对货运量大、容易产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港口、建材、集贸市场、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开展调查,确定重点货运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派驻或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检查督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装载行为,依法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依法处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要坚持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并重,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互衔接、联动执法机制,最大限度将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货物装载源头。货运源头单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站)。
3.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生产、改装和销售车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加大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监管力度,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车辆。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改装车辆等违法活动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被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